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各方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采取产品进场登记备案与质量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对进入本工程的主要常用产品进行登记,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主管质监部门备案。主管质监部门对在建工程进场的主要常用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主要指影响工程质量的支座、锚具、伸缩缝、防水卷材、塑料排水板等半成品及成品。具体名称及范围可在监督交底时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登记备案内容
一 各工程从业单位应从源头把好常用产品质量关,招标单位应在工程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文件中根据本工程需要明确生产企业资质要求并提出严格的产品质量要求;对投标企业营业执照、质保体系、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严防“三无”产品进入交通工程建设现场。
二 对中标生产企业生产的常用产品验证试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简况进行登记,填写“常用产品生产企业简况登记表”附表一略并报监理单位。
三 监理单位对进场常用产品进行抽样试验,填写“在建工程常用产品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二略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四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常用产品登记材料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第五条 监督抽检内容
一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各项目上报情况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抽检范围并对常用产品质量实行抽检一般一年两次,抽检工作亦可结合对具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实施。抽检工作亦可结合对具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实施。
二 按照年度抽检计划,省、市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及受委托的相应资质专业试验单位人员成立抽检组。
三 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现场封存、统一编号,送相应资质专业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四 受委托试验单位按照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的检验任务书实行试验检测,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样品经检测后保留三个月。
第六条 抽检结果处理
一 对抽检结果予以公告;并通报有关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二 被检验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复检。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做好本工程的抽检配合工作。
第八条 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将本辖区抽检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省、市站历次质量抽检情况及有关从业单位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并归档,建立进入浙江交通建设市场的常用产品质量信息档案附表三略。
第九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进场常用产品质量提高的情况逐步缩小抽检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