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各方—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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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采取产!品进场?登记备案《与质量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对进入本工》程,。。的主要?常用产品进行登记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主管质监部门备!案主管质监部门【对在建工程进场【的主要常用》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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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主,要指影响工程质【量的支座、锚具【、,伸缩:缝、防水卷材、塑】料排水?板等:。半成品及成品具体名!称及范围《可在监督交底时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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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登记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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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工程—从业单?位应从源头把好常】用产品质量关招标单!位应在工《程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文件中根据本工程!需要:明确生产企业资【质要求并提出—严格:的产:品质量要《求;对投标》企业营业执照、【质保体系、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查严防“三无”产!品进入?交通工程建设现场 !
二【 对中标生产企【业生产的常用产品】。验证试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简况进—行登:记填写“常用—产品生产企业简【况登记表《”附表?一略并报监》理,单位:
? 三 监—理单位?对进场常用产—品进行抽样试—验填写“在》建工程常用产品【使用情况一览—。表”附?表二略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 四《 各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将常用》产品登?记材料作为质检资料!编,入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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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督抽检》内容
一!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各项目上报情况】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抽检范围并对—常用产?品,。质,。量,实行抽检一般一年两!次抽检工《作亦可结合对具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实【施抽检工作亦可结】合对具?。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实!施
《。 二 按照【年度抽检计划省、市!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及,。受,委,托,的相应资质专业【试验单位人员—成立抽?检组
— 三? 抽检工作以工【地现场取样为主【现场封存、统一编号!送相应资质专业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四【 受:委托试验单位按照】。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的检:验任务书实行试验】检测: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样品经—检测后保留三—个月
第】六条 抽检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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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抽检结【。果予以公告;并通报!。有关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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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检验》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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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做好本工!程的:抽检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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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将本辖—区抽检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省、市?站历次质《量抽检情况及—。。有关从?业单位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并归—档建立进《入浙:江交:通建设市场的常【用产品?质,量信息档案附表【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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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进:场常用产品质量提】。高的:情况逐步缩小抽【检,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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