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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   (《一)前期费用;【。 《 ,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  : (三)间接—费用 】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天津》市,物价局 》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