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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一《),前期费用; 【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 :    (三)间接!费用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 , 天津市物价局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