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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一!)前期费用》; ?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三)间接费—用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