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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  : ,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一!)前:期费用;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三:),。间接费?用, :  》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 天津市物价局! ,。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