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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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房地〔!2009〕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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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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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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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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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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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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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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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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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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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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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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