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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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房地》〔2009〕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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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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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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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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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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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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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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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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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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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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