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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一》)前期费用; !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三)间接!费用 》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天津市物—。。。价局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