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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一,)前期?费,用;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三)间接费用 !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天津市物价局!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