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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9?〕36?号 ?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闸和水表》安装)?  【 ,  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一【)前期费用;—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三)间?接费用 】。  : ,  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  【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    —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