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