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采光节能
7.0.1 建筑采光设计时,应根据地区光气候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天然光,节约能源。
7.0.2 采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采光和热工的要求,按不同地区选择光热比合适的材料,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取值;
2 导光管集光器材料的透射比不应低于0.85,漫射器材料的透射比不应低于0.8,导光管材料的反射比不应低于0.95,常用反射膜材料的反射比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3取值。
7.0.3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导光管采光系统的系统效率可按本标准附录D表D.0.4取值。
7.0.4 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以下有效的节能措施:
1 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建筑宜采用顶部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
2 在地下空间,无外窗及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
3 侧面采光时,可加设反光板、棱镜玻璃或导光管系统,改善进深较大区域的采光。
7.0.5 采用遮阳设施时,宜采用外遮阳或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7.0.6 采光与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采用与采光相关联的照明控制系统;
2 控制系统应根据室外天然光照度变化调节人工照明,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应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
7.0.7 在建筑设计阶段评价采光节能效果时,宜进行采光节能计算。可节省的照明用电量宜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Ue——单位面积上可节省的年照明用电量(kWh/m2·年);
A——照明的总面积(m2);
We——可节省的年照明用电量(kWh/年);
Pn——房间或区域的照明安装总功率(W);
tD——全部利用天然采光的时数(h),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0.1取值;
t′D——部分利用天然采光的时数(h),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0.2取值;
FD——全部利用天然采光时的采光依附系数,取1;
F′D——部分利用天然采光时的采光依附系数,在临界照度与设计照度之间的时段取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