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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津价房地〔【2008〕99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 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    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 ,  《 ,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 , 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 :六、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 《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