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9!9号) 《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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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 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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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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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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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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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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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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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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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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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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