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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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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房—地〔2008〕9】9号) 《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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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 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 : 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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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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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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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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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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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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