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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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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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
:。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 《。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 》 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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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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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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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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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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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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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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