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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99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   》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    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   ?  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  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 】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 《。六,、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