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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8〕》99号) 》 ,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 ,。 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     —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 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   ? ?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 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 六、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 ,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 ,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