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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55号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 ,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