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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20》10〕?55号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 ,。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