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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政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