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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 : ,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