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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20:10〕55号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 《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 ?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