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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政发〔2010!〕55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 《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