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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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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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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55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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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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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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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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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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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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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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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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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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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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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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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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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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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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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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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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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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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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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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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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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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