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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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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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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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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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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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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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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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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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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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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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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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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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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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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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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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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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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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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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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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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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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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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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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