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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 :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 《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    —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 ,    (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 ?   ?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   》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 》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  》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 ?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     (】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