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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 津价?管〔2010〕13!6号 《 :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      【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      — ,。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 , ,   》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 —。   ? ,(一:)前期费用》;  【。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 《   ?  :(三:)间接费《。用  《      ! : :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     【 : :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 ?     【 :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    】  》 :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448号)同时废】止   !  :        】。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 主题《词城乡建设 — 自来水  工程】  收费  —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