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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津市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津价《房,地,〔2006〕1【8,7号 ?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   ?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八、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