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县城控规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建标库

江西省关于加强县城控规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出让用地管理,根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我市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局《南昌市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政策法规要求,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容积率变更的备案方式
        (一)对出让后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的容积率变更,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进行批前备案审查,在经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原地块容积率小于1.5,变更后容积率大于1.8的;
            2、原地块容积率1.5~2.0,变更后容积率大于2.4的;
            3、原地块容积率大于2.0,变更增幅大于10%;
            4、建筑总量增加大于3000平方米;
            5、变更次数超过2次。
        (二)对未满足上述条件的用地项目容积率变更,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对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如下:
        (一)办公、旅馆类建筑设计总体要求
            1、单体建筑外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外型特征,平面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形式布置,开间规整,凹凸不得过多,不可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使建筑功能异化。
            2、单体建筑外立面平整、不得设置阳台,因造型等原因确需设置阳台的,其进深应小于或等于1.2米,阳台累计宽度不得超过建筑面宽40%。
        (二)办公类建筑设计要求
            1、以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为主,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0㎡。每层必须设置卫生间,每400㎡设置一处公共卫生间,配置独立卫生设备的小空间办公室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每层办公楼计容建筑面积的20%。卫生设施应结合管井集中设置。
            2、须配套门厅、物业、收发、会议室、开水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
        (三)出让用地及村属集体产业用地内的办公、旅馆类建设项目适用上述规定。
    三、关于绿线、蓝线的规划控制
    严格城市绿线、蓝线控制,规划绿化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挪为它用。对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雄溪河、抚河故道、护城河等水域沿岸绿化控制带内的土地不得出让开发建设。
    四、凡国有土地出让一律按净地计容出让。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施行前,已获批准规划方案的项目按原规划方案执行,但必须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