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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夏 【 ,耕,    》。 — 《 : 《 ? 】。 ? — 】 ? : ?。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   【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 ,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  :  —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七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 —第八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  《 第九条】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并设置!标牌 《    】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保证安全【 :  ? 城区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 ,。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    】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选址合】。理,搭?建不得超过二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二)宿?舍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应当配置餐具】柜,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三!)食:堂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四)厕所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及?。时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蝇孳生》,保障正常》使,用,;(五?)具备卫生急救、饮!水、:。洗浴、学习、娱乐等!条件    !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    ! ,。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 —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  》 : 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  ? 《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  :施工现场食品采【购、加?工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   】 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提供卫生防病设】施和器具  !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措施,设置灭!鼠、灭蚊蝇等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  ! 施工现场发—现有食品、职业病】中毒或传染病—患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 :   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当设专人负责 】 :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演练! , ? , , :。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倡导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  《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建筑《材料和构件等堆放】混,乱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施工现》场,厕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堆放的—;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设,置沉:淀池或出入口处未】设置冲刷车》辆设:施的 《。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未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的;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临建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宿【舍内居住人数、【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或【设置通铺、地铺的】;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的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未进行有效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的!; ?   ?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封闭围挡的;  !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进行妥》善,处置的   ! —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6日!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卫生局【发布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