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3?.1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2控制(!不包括厂房和仓库)!
表4-2【
】 最小—间距朝向 》
多【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长边
】。 , 山墙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山墙】)
】
?
多层 】
【 建筑 《
? ?长,边
旧!城0.8H且≥6】米
!。
】 8?.0米
》
?
《
— 1.0H【(多)
! 【且≥13.0—米
面!。宽≤13米;13米!
《。。
:
,
》 新《区1.?0H
— : 且≥6》米,
面宽!>13?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5米 !
,
?
《
山墙 !
-【
》 :6.0米《 ,
?。。 , 9.《0米
】 9.0米
】。
?
:
!
】 高层?
《 建—筑,。
主 !
: 《 要?
《 朝 【
,
【向
】点式
【 -
《
》-
:
》。点式 0.3—H且≥?。21.?0米
— ,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
! 且≥13!米
—
,
【 板式
】 -
【 -
【 板式 0【.4H且≥2—7.0米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
】 且≥18米!
:
! 《次要
》 , 《 朝向
》。
【(山墙)
】 ,
! ? -
?
》
】 -
】
! ?。 -
《
面宽≤】13米;1》3米
》。
】 面宽—>13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5米】。
【
》 ,。注1、H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 : 2、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
?
,
第4.3.2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