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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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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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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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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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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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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
: :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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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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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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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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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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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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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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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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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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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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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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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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