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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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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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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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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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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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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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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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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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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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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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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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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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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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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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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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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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