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
?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
,。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
,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
:。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 ?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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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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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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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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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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