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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 ,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 ,。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 :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   ?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