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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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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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
《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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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 , ,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
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
: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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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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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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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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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 ,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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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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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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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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