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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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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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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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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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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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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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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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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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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
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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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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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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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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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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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
: ?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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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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