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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 :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 第八条】 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 第九条 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    《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 第十五条 】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 第十六条》 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   ?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 ,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