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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沪建!交(:2012)9—47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 ,    《。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 ,  :。。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发包人不备案或】者不委托承》。包人:备案的?承包人自行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备案【  《  : ,备案人可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hu【cm.sh》.cn)网》上办事大厅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办事专?栏,进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数!。据生成相应的—合同:备案表并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备案】表扫:描上传 —  ?  : 第六条 》 ,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网上备?案后必?须携带?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窗口办理】。。核实手续 【  :  :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专【业分包工程的完【成,。网上:备案后应当持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窗口办理核实手续分!包合同?经核实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外省市进行企业业】绩征:询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相关证】明 —。    《第七:条  经《备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合》同金:额,、施工?工期、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等实质性】。条款确需变更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   ? , 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原备案?。人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 ,   ?第八条  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备案人携带双方盖章!的合:同信:息,变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的窗口进《。行办理?变更手续 】     第—。九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完毕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竣工确认后该项目的!施工总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可》以由备案人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  》。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也【可持分部分项验【收合格证明到原备案!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 其他?合同在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可以由?备案人?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核销】 》。    第》十条 ?。。 进行网上合同备案!核销时必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备案核销!表并上传经》双方盖章的》合同备案核》销表窗口办理时【需携带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备案核销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经备案和备案核【销的合同可以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业绩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资格管理—。时使用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   合同备案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备【案核:销后可以《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 :。     第—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按照不】少于备案合同总数】10%的比》例抽取网上备案合】同实行审核备—。案人应当按照要【求持双?方盖章的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合:同,备案窗口进行核实 !  》   第十三—条  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现【核查结果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 第十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区(县《)、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共享和使【用   —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 》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除应—遵守本?。办法:以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1?7年:9月30日截止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