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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 : ,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     》第七条  施—工中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  第八条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 :。       】 第十一条  【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 】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第十三条 【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