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市】 长   夏—耕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    》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第?四条 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 ,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加强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消—。防器材?并留出相应的消【防,车道和必要的水源 !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拆除】防护设施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要求的】违章施工或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义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演:。练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监理!。单位有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做出停工】整改处理在》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总责;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评!估人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未》经安全报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阶段【综合:评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评《。定情况进行抽—查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施工》单位不得招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垂直起】重运:输机械的拆装作【业,。。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信用考核制度】。安全管理信用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年:检及晋级、投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制:度 : ,。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综》合,评定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可处以3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 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 000《元罚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颁发证书的!。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未如实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 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50 000元罚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  》   (一)—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 —     (三)未!。按批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和防护的; 【     (—四)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    】 (五)施工现场没!。有规定的安全技术资!料或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  (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有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拆装单?。位,。。从事垂直《起重运输机械拆【装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 000】元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防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 0—00元罚款;由此】发,生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5!0 :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 :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