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市 长 !  夏耕《 ?。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  ?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  第四条 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  :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    《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加强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消防器》材并留出相应的【。消防车?道和必要的水—源 :  :。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拆除《防护设施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要求的违章施工】或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义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 —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演》练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监理单位有—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做】出停工整改处—理在: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总责:;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评估人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 ,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未经?安全报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阶:段综合评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评定!情况进行抽查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施工单?位不得招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垂直】起重运输机械的【拆装:作业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信用考核《制度安全管理信【用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年检及晋级、—投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制度 ?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综合评定!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可处以3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 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 :000?元罚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颁发证书《的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未如实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 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50】 000元》。罚款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 !    《(一)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  (二《)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 ?     (—三)未按批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和—防护的; 》  : ,  (四)》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     (】五)施工《现场没有《规定的安全技术【。资料或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有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拆装单?位从事?垂直起重运输机械】拆装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 000元!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防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 :000元罚款—;由此发生》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50 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 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