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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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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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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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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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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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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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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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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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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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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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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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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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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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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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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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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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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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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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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