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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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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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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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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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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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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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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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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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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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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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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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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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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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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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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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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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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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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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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