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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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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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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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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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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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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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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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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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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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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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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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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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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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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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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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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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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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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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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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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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