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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  ?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    》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