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  :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  : :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