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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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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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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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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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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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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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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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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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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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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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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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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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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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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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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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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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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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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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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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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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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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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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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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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