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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 ,   《。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    》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