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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  :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 ,  :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  :。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