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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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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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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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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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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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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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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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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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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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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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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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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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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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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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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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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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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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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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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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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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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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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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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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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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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