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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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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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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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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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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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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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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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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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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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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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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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 ,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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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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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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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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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 ,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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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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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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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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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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