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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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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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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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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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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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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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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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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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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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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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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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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 ,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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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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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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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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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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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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