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
—第,。七条 ?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 ,
《。 第八》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
【 第九《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 第十条》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
?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 《第十二条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
》 :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 :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一,条 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