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相比,将公共场所、工业建筑的通用房间、变、配电站、动力站房、仓库等合并为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5.5.2 本条第1款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相一致;第3款参照系对本标准3.1.2条的进一步规定。
5.5.3 人员处于危险区域时应保证较高的平均水平照度以满足作业要求,本条规定是参照欧盟标准《Emergency Lighting》EN 1838制订。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值对于提高人员疏散速度是至关重要的。在通道内,疏散照明范围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在大面积场所内,应根据使用状况设置方便的疏散路线并保证其连续不中断的水平照度值。本条要求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17945-2010中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