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5.1.2 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此计算方法根据CIE 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1995)的公式制订。但由于上述计算方法对于小光源的计算不准确,从而导致无法对此类光源所产生的不舒适眩光进行判定。但随着筒灯、发光二极管灯在室内的大量应用,对于小光源眩光评价方法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因此,本次修订依据CIE 147号出版物《小光源、特大光源及复杂光源的眩光》(2002)的规定进一步补充了小光源眩光计算方法,填补了这一空白,从而保证了眩光评价的完整性。
5.1.3 照度均匀度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照明的节能,在不影响视觉需求的前提下,对照度均匀度比原标准的规定有所降低,强调工作区域和作业区域内的均匀度,而不要求整个房间的均匀度。本标准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参照欧洲《室内工作场所照明》EN 12464-1(2011)制订的。
5.1.4 此计算方法依据CIE 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确定。对于室内体育馆眩光计算,主编单位在编制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时,对体育场馆照明室内眩光评价系统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提出了《室内体育馆照明系统眩光评价研究报告》,研究得出用于体育场的眩光值(GR)计算公式也可用于室内体育馆的眩光值(GR)计算,但通过实验研究证实,当室外体育场眩光评价系统用于室内体育馆眩光评价系统时,需采用适用于室内体育馆的眩光评价分级及眩光指数限制值,而且在室内体育馆眩光指数计算时其反射比宜取0.35~0.40。
5.1.5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该标准的Ra分为90、80、60、40和20五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