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圆形钢筒仓
5.1 一般规定
5.1.1 圆形钢筒仓结构,应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5.1.2 圆形钢筒仓结构,接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和材料强度设计值,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连接强度、稳定性计算;
2 钢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稳定计算;
3 钢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5.1.3 圆形钢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对需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5.1.4 圆形钢筒仓结构,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大于5×104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疲劳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