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基坑、基槽、管沟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基坑、基槽、管沟的开挖应在场地平整工作结束后进行。
10.1.2 基坑、基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10.1.3 基坑、基槽、管沟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降水、排水。
10.1.4 基坑、基槽、管沟施工前围护结构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10.1.5 在基坑、基槽、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基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