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级配碎石(或砾石)基层
9.6.1 天然砂砾应符合规定的级配要求,当塑性指数在6以下时,可直接用作基层。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应筛除超尺寸的颗粒或掺入另一种砂砾或砂,使级配符合要求。
9.6.2 碎石(或砾石)中的扁平、长条颗粒含量不应超过20%,且不应有黏土块、植物等杂质。
9.6.3 级配碎石(或砾石)基层、底基层的集料级配范围和塑性指数应符合表9.6.3-1~表9.6.3-4的规定,级配曲线应圆滑、无离析现象。
注:1 用圆孔筛时,可用1号~3号级配;用方孔筛时只用2号和3号级配。
2 潮湿多雨地区的基层塑性指数应不大于4,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应不大于6。
3 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粒径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接近上限,使压实后的基层透水性小。
注:1 用圆孔筛时,可用1号~4号级配;用方孔筛时只用2号~4号级配。
2 潮湿多雨地区的基层塑性指数应不大于4,其他地区应不大于6。
3 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粒径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接近上限,使压实后的基层透水性小。
4 用圆孔筛时的3号~4号级配及用方孔筛时的4号级配主要用于干早地区,且土基含水量不受地下水位影响的路段。
9.6.4 级配碎石和级配砾石所用集料的压碎值不宜大于30%。
9.6.5 施工前应修整下承层,并应利用路基范围外的控制点恢复中线高程和路基宽度。
9.6.6 集料的松铺系数(混合料的干松密度与压实密度之比)或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人工拌和时,级配碎石应为1.4~1.45;级配砾石应为1.45~1.5;平地机摊铺时均应为1.3~1.35。
9.6.7 集料应均匀摊铺,表面应平整,并应具有规定的路拱。
9.6.8 摊铺后,应检查松铺集料的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若未达到要求,应进行补集料(或减集料)工作。
9.6.9 未筛分碎石摊铺平整后,若环境较潮湿,应将石屑摊铺在已摊铺的集料上,用机械或人工撒布。
9.6.10 路基集料的摊铺与拌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地机拌和时,作业段长度宜为300m~500m,宜拌和5遍~6遍。
2 人工拌和时,应根据施工条件而定,作业段长度宜为50m~100m。
3 拌和时应用洒水车或人工洒水。
4 混合料应拌和均匀,无粗细集料离析现象。
9.6.11 初平后的路段宜用推土机、平地机或轮胎式压路机快速碾压1遍。
9.6.12 搅拌均匀的混合料应按规定的路拱进行整平和整型,在整型过程中,任何车辆不得通行。
9.6.13 整型后当混合料的含水量等于或稍大于最佳含水量时,应立即用12t以上三轮压路机、轮胎式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进行碾压,碾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应由两侧路肩向路中心碾压。
2 有超高的路段应由路内侧路肩向外侧路肩进行碾压。
3 碾压时,后轮应重叠1/2轮宽,后轮应超过两段的接缝处,可碾压6遍~8遍,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密实度。
9.6.14 用12t以上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碾压厚度宜为18cm~20cm;用重型振动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厚度宜为25cm~30cm。
9.6.15 压路机不得在碾压路段上调头或急刹车。
9.6.16 两段作业的衔接处应搭接拌和,第一段拌和后,应留5m不碾压,第二段施工时,应将前段留下未碾压的部分重新拌和,并应与第二段一起碾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