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42-2013 建标库

5.2  排水

5.2.1  施工前应根据当地水文及气象资料,结合施工地形,做好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阻止场外水流入作业场区。

    2  作业场区内的地表水、污水应能顺利排出场外。

    3  临时排水设施宜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

    4  修建临时排水沟渠不得影响附近构筑物、建筑物的地基和挖方(或填方)边坡,并应保护农田和道路。

5.2.2  在地形平坦地区,排水系统的排水总能力应大于场区内的汇水量加外来水量之和。

5.2.3  临时排水沟、截水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的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并不应小于0.5%。

    2  水沟的边坡应根据土质和深度确定,宜为1:0.7~1:1.5。

    3  水沟的横断面应为梯形,截面尺寸应根据施工期内可能遇到的最大流量确定,沟底宽度和深度不得小于0.4m。

    4  临时截水沟距挖方边坡坡顶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4  在流速较快、土质松软地段、可能遭受水流冲刷地段、跌水处、出水口处和地面水汇集流入沟内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加固方法宜采用干砌块石(或浆砌块石)、石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