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浙交[2000]4!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5日:
生效时间20】00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美化:路 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 —(CB 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 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 :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 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
—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一):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 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 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 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 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
】 : (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 批;—
—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 协调《”的原则各地 应】首先抓好一路—一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不得零星审批非!公路标牌的审批【 工作
第!六条: 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牌 申请者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一)非公路标牌【经营者?。或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标牌《设施技术《图纸(颜色、结【构、尺寸《等);
—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非公路标】牌,。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对? 不符合规划要求】和,规 定?。标准的应予以退【回,补正;经初审符合】规划和标《准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公路沿线非》 ,公路标牌设置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察定点于15日!之内提出审核—( 审批)意见审批!权不在本级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非公》 路标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组织!。实 施
》
第八》。条 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高》速,公路中央绿化带和】跨,。线 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牌
】 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设【 ,置的区域《性标识龙《门架原则《上县与县之》间只允?许设置一个—
: , 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牌龙门架》
—公路弯道内》侧不:得设置影响视线的各!种非公路标牌【
:
第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其主色 《调严:禁 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以?避免杂乱和眩光【其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行车眩《目
—
第十条 —。。 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必【须设置在批准的位】置申请? 者不?得擅:。。自更改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其尺寸【、结构、颜色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5 768-!1,999)其它—标,牌图文原则上采【用蓝底白字
【
第十一条 !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标:。牌,必须安全、牢 固】。高架结构型的非 公!路标牌设施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抗震 设【防的要求产权单位】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的安全—性负全责
【
第十二条 】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和路容—。路貌设 置》期,间产权单位应 【加强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翻新、更换】、加固使其》保 持安全完好【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制止和清【理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属临时】性设施?有效 期原则 上】不超过?1,。。年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经营者》或产权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十四条 【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设置】的各类非公路标牌进!行年度?审 验不合》格的应责 》令经:营者或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拆除;!合格:。的应:续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 偿费
!
第十五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 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及时”的要】求建档
】第十六条 —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 !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牌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 公路?标牌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以浙交[199【5]:。127?号印发的浙江省公路!留地范围内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