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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 , 浙交[2000】]4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5日 》生效时间20—00年?12月?5日 》。 ,。 第一条 — 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美化路 《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 》。。(CB 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 ?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 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 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 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    (一)【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 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 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 —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 :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  【   (《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 批;  】   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 协调”的原!。则各地 应首先抓】好一路一《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不得零星审》批非公路《标牌:的审批 《工作 》 第六条 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牌 申请者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一)非公路!标牌经营者或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标牌设施【技术图纸(颜—色、结构、尺—寸等);   !  :(四)?相关证明材料 !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非公路标牌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对 不符《。合规划要求和规 定!标准的应《予以退回补》正;经初审符合【规划和标《准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公路沿线非 公!。路标牌设《置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察定:点于15日之内提】出审核( 审批【。)意:见审批权《不在本级《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非【。。公 路标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组织实— 施 第八!条 ? 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高速公路中央【绿化带和跨》线 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牌!。     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设 ?置的:区域性标识龙门【架原则上县与县【之,间只允?许设置?一个 》    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牌龙门架 【    公路弯【道内侧不得设置影】响视线的各种非【公路标牌 — 第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其主色 调严禁 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以避:免杂:乱和眩光其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行车】眩目 ? ?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必须《设置:在批准的位置—申请 者不得擅自更!改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其尺寸、结【构、颜?色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5 768【-1999)—其它:。标牌图文原则—上,采用蓝底白字— ? 第十一条 【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标:牌必须安全、牢 固!高架结构型的非 】公路标牌《设施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抗震 设》防,的要求产权单位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的安全性负【。全责 —。 第十二《条 : ,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和路容路貌设 】置期间产权单—位,应 加强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翻新、更换!、,加固使其保 —持,安全完好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制止和清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属临时—性设施?有效 期《原则 上不》超过1年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经营者或产权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 》 :。 第十四条 —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设置】的各类非公路标牌】进行:。年度:审 验不合格的应责! 令经营《者或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拆《除;合格的应续【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 偿【费, 》第,十五: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 《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及时”《的要求建档 ! 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 ?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牌: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 《公路标?牌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以浙交《[199《5]127号印发】的浙江省公路留地范!围内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