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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 浙交[2000!],463号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5日 !生效时间20—0,0年1?2月5日 —。 ? 第一条 》 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美化路《 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 (C《B 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 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 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 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 (一)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 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 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 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 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    》 ,(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 批《; 《。    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 》协调”的原则—各地 应首先抓【好一路?一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不得零星审【批非公路标》牌的审?批 工作》 : ,。 第六条 》 , 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牌, 申请者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公路标?牌经营者或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 (三?)标牌设施技—术图纸?(颜色?、结构、尺》寸等);》   《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非公路—标牌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对 不—符,合规划要求和规 】定,标准的应予》。以退回补正》;,经初审符合规划【和标:准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公路:沿线非 公路标【牌设:置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察【定点于15日之【内提出审核( 【审,批,)意:见审批权不在—本级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非公 路标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组织实》 施 — 第八条 【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高速公路中央绿化!。带和跨线 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牌》     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设 【置的区?域,性标识龙门》架原则上《县,与县之间只允许设】置一个《     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牌龙门架》   》  公路弯道内侧不!得设置影《。响视线的各种非【公路标牌 !第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其主色 调严禁 】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以避【免杂乱和眩光其【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行车眩目  ! 第十条 【 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必《须设置在《。批,准的位置申》请 :者不得擅自更—改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其尺寸、结—构、颜色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5 76《8-1999—)其它标牌图—文原则上采用—蓝底白字 !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标—牌,必须安全、牢 固】高架结构型的非 】公路标牌设》施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抗震 设防的要求产!权单位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的安全性负全责 ! 第十二条 】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和路容】路貌设 置期间产】权单位?应 加强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翻新、更【换、加固《使其保 持安全完】好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制止和清】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属临时》性设施有效 期原】则 上不超》过,1年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经营者或产权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设置的各类非公】路标牌?进行年度《审 验?不,。。合格的应责 令经】营者或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拆除;合—格的:应续:。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 偿—费 第十五!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 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及?时”的?。要求建?档 第【十六条 》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 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牌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 公路标牌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以浙交[199【5]1?27号印发的浙江】省公路留地范围内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