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10  矿井空气调节

10.1  井筒保温

10.1.1  本条规定了需设井筒保温设施的条件。

    加热入井空气是井筒保温常用措施,一般采用加热部分新风,然后与未经加热的新风混合,混风送入井下的方式,加热后空气温度一般控制在30℃~50℃,混风后空气温度不宜低于2℃。加热入井空气是矿山项目中供暖能耗最大的部分,必须加以重视。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加热入井空气,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井壁、井口、巷道路面或水管等结冰,二是为了维持开采面一定的环境温度,保障工人的生产条件。矿井内适宜的空气温度范围是15℃~28℃,适宜的相对湿度范围是50%~60%。

10.1.2  本条规定了井筒保温热负荷的计算。

    采用不同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主要出于经济及安全方面的考虑。取值过低,会使加热设备型号偏大,但供暖保障率高;取值过高,加热设备型号偏小,设备费用低,供暖保障率降低。

    1  提升井井壁结冰可能引起提升罐笼撞击冰面,危险较大;斜井路面结冰会使路面打滑,行车、行人均不安全,因此提升井或斜井进风时室外计算温度取值较低。

    2  平硐或专用进风井危险较小,保障率可适当降低。

10.1.3  本条规定了矿井通风量及其计算参数。

    矿井通风量由采矿专业提供。确定工况后,才能由体积流量换算为质量流量,才能确定加热设备加热量。通风标准工况为:温度293K(20℃),大气压力101325Pa,相对湿度50%,空气密度ρ=1.2kg/m3

10.1.4  本条规定了空气加热器的形式。

    空气-蒸汽、空气-热水式空气加热器是较常采用的空气加热设备,技术上成熟。缺水地区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燃煤型热风炉(设有空气-烟气热交换器),但风道内应设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在条件具备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天然气直燃型空气加热器,风道内也应设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0.1.5  本条规定了空气加热器风流阻力的规定。

    空气加热器可设在热风机组内,加热部分新风送入井筒内,与未经加热的新风混合,混风进入井下;空气加热器也可直接安装在井口下进风道内,利用矿井通风机提供热风流通动力,此时的空气加热器的风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10.1.6  本条规定了风机和空气加热器的安装位置。

    1  空气加热器前空气温度较低,电动机工作条件较好。轴流风机一般与电机直联,电机处在气流中,因此轴流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前;空气加热后温度升高,密度减小,体积膨胀,空气的体积流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按照这个工作条件选用风机,选出的风机规格号偏大,偏于安全,因此离心风机宜布置在空气加热器后。

    2  轴流风机直联传动时效率较高,因此风机与电机宜直联传动。

10.1.7  本条是关于井筒保温送风温度的规定。

    从人的舒适性考虑,斜井、平硐、井口房人员通行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相应热风温度的要求是越来越低。另外,由于浮力的影响,温度越高的空气,送入井下的难度越大,热风逸散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对送入井口房的风温作出了规定。

10.1.8  本条是关于热风口位置的规定。

    从人的舒适性以及防止热风逸散损失考虑,作出了本条规定。

10.1.10  本条是关于空气加热器热媒参数的规定。

    矿井进风均为直流风,热媒温度维持在一定水平上才能保证加热效果。

10.1.12  本条是关于空气加热器设防冻设施的规定。

    矿井进风均为直流风,易发生冻结现象,故特别作出本条规定。

10.1.13  本条是关于燃煤型热风炉的适用条件及设计规定。

    燃煤型热风炉采用烟气-空气换热器加热井下送风,换热器换热系数小,工作条件差,钢耗高,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但在特殊场合,如远离主工业场地、供暖负荷较小或缺水地区、供水困难的井下送风系统,可采用燃煤型热风炉供暖。

    规定热风炉与井口的距离,主要是井下进风安全的需要。烟气-空气换热器可能渗漏,因此热风道内应安装一氧化碳检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