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9.11  制冷和供热机房

9.11.1  本条规定了制冷和供热机房(不含锅炉房,包含无压热水机房及换热间)的布置和要求。

    制冷和供热机房的位置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尽可能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这样可以避免环路长短不均,有利于各支路负荷的平衡,并能够减少管路输送长度和输送能耗。

    1  机房内设备运行噪声比较大,为了保证机房内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环境,应设置值班室;设置控制室便于工作人员对机房内设备和末端进行控制和调节,是提高设备与系统管理水平、保障空气调节质量、实现机房自动化控制的需要。

    2  地下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这是地下空间的通用要求。地下机房是否设置事故通风,需根据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机组对机房配置的要求等确定。

    3  由于机房内设备的尺寸都比较大,因此设计时就需考虑预留好安装洞和这些大型设备的运输通道,防止建筑结构完成后设备的就位困难。

    4  为了保证机房内的室内环境,对机房地面、照明、给排水以及温度提出了要求。

9.11.2  本条规定了机房设备布置要求。

    按当前常用的机型作了最小间距的规定。在设计布置时还是应尽量紧凑、不应宽打窄用、浪费面积,根据实践经验、设计图面上因重叠的管道摊平绘制,管道甚多,看似机房很挤,完工后却较宽松。所以按本条规定的间距设计一般不会拥挤。

9.11.3  本条规定了氨制冷机房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氨是一种应用较广泛的中压中温制冷剂,其ODP(消耗臭氧层潜值)和GWP(全球变暖潜值)均为0,是一种环境友好型制冷剂。氨具有较好的热力学及热物理性质,单位容积制冷量大,黏度小,流动阻力小,传热性能好。氨制冷机的COP(制冷能效比)比采用R22、R134a的制冷机高出约12%~19%。氨制冷机在我国冷藏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但应尤其注意安全问题。

    1  关于氨制冷机房的设置位置,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即有“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的规定,本次修订在条文中增加了程度用词“应”,并经编制组及审查专家组讨论,确定其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在建筑空调制冷中不允许采用氨直接蒸发式空调系统,而是先由氨制冷机组生产冷水或低温盐水作为载冷剂,因此单独设置氨制冷机房是可行的、必要的,对于降低使用氨的事故风险意义重大。

    2  氨制冷机房的火灾危险性是乙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严禁明火和电散热器供暖。

    3  本款规定了氨制冷机房事故通风的要求。

    4、5  关于氨泄压口和紧急泄氨装置的规定,是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作出的,并将其上升为强制性条款,是为了加强氨制冷使用的安全性。

9.11.4  本款规定了直燃机房的设计要求。

    直燃机房的设计除机房布置和管路系统外,还包括室外储油罐、供回油系统、室内日用油箱及油路系统(或燃气系统)、排烟管道系统、消防及通风等方面,较为复杂,关键是安全和环保问题。以上各项设计涉及的规范较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协调解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第7款规定,因为对于设置于地下室的大型直燃机组,特别是针对工业建筑,必须考虑因冷热负荷变化而引起的机组燃烧所需空气量的变化因素。机房内正压或负压过大,都不利于机组燃烧,也不利于平时的使用。增加本款的目的可以更加合理地设计通风系统,防止由于机组燃烧时所需空气量变化引起室内空气压力超出范围,影响机组燃烧工况。要求有风量调节能力,理论上可以采用变频调节技术,但是实际中为了减少投资,保证使用效果,不宜采用变频调节。可以采用送风机组与直燃机组连锁的方式实现风量调节。当通风管道或通风并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以免影响机组的燃烧效率及制冷效率。特别是送风系统,要具有风量调节能力,以适应机组的运行工况和机组燃烧空气量的变化,保证机房内空气压力在正常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