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5.6  热风供暖及热空气幕

5.6.1  本条规定了热风供暖的适用范围。

    1  对于设置机械送风系统的建筑物,采用与进风相结合的热风供暖,一般在技术经济上是比较合理的。通过对某些工程的调查,其设计原则也是凡有机械送风的,其设备能力都考虑了补偿围护结构的部分或全部耗热量,因此条文中予以推荐。至于一班制的工业建筑,由于在间断使用或非工作时间内需考虑值班供暖问题,以热风供暖补偿围护结构的全部耗热量而不设置散热器供暖是否可行与是否经济合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  对于室内空气允许循环使用的工业建筑,是否采用热风供暖需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有些工业建筑物内部,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许利用循环空气供暖,也不允许设置散热器供暖。如生产过程中放散二硫化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二硫化碳气体同散热器和热管道表面接触时有引起自燃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系统。

5.6.2  本条规定了热风供暖安全方面的要求。

    采用燃气、燃油加热或电加热作热风供暖的热源,国内外已有成熟的技术和设备,但是在选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5.6.3  本条是关于热风供暖的规定。

    1  本条规定在不设置值班供暖的条件下,热风供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以保证当其中一个系统因故停止运行或检修时,室内温度仍能满足工艺的最低要求且不致低于5℃,这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如果整个房间只设一个热风供暖系统,一旦发生故障,供暖效果就会急剧恶化,不但无法达到正常的室温要求,还会使室内供排水管道和其他用水设备有冻结的可能。

    2  减小沿高度方向的温度梯度的措施包括加大空气循环量、降低送风温度等。高于10m的空间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自上向下的强制对流措施,包括调整送风角度、采用下送型暖风机、在顶板下吊装向下送风的循环风机等。

5.6.4  本条规定了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散热量应留的裕量。

    暖风机和空气加热器产品样本上给出的散热量都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对出厂产品进行抽样热工试验得出的数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其散热量会低于产品样本标定的数值。影响散热量的因素主要有:加热器表面积尘未能定期清扫、加热盘管内壁结垢和锈蚀、绕片和盘管间咬合不紧或因腐蚀而加大了热阻、热媒参数未能达到测试条件下的要求。另外,放大空气加热器供热能力还可保证在极端工况下送风系统不吹冷风。

5.6.5  本条是关于采用暖风机的相关规定。

    1  设计暖风机台数及位置时,应考虑厂房内部的几何形状、工艺设备布置情况及气流作用范围等因素,做到气流组织合理,室内温度均匀。

    2  规定室内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h,目的是为了使热射流同周围空气混合的均匀程度达到最起码的要求,保证供暖效果。

    3  每台暖风机单独装设闭门和疏水装置既可改善运行状况,也便于维修,不致影响整个系统的供热。

5.6.6  本条是关于采用集中热风供暖的相关规定。

    (1)据调查,有的工业建筑由于集中送风的出风口装得太低或出口射流向下倾斜角太大,工作区风速太大,工人有直接吹风感,不愿使用,应使生产区风速满足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规定最小平均风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空气停滞的“死区”。

    (2)对于送风温度的确定,除考虑减少风量、节省设备投资外,还要尽量减小沿房间高度方向的温度梯度,因此送风温度不宜过高,这里规定不得超过70℃。送风温度偏低会有吹冷风感,故最低送风温度规定为35℃。

    (3)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送风口和回风口的安装高度的具体规定。送风口和回风口的安装高度与厂房高度、管道布置、气流组织等多种因素相关,不宜作硬性规定。

5.6.7  本条规定了设置热空气幕的条件。

    把“热风幕”一词改为“热空气幕”。

5.6.8  本条规定了热空气幕送风方式、送风温度、出口风速的要求。

    1  本款规定了热空气幕送风方式的要求。允许设置单侧送风的大门宽度界限定为3m,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得出的结论。在实际应用中采用单侧送风的很少,而且效果不好保证,离风口远的地方往往有强烈的冷风侵入室内,有些单侧送风已改为双侧送风。当大门宽度超过18m时,双侧送风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推荐由上向下送风。

    2  本款规定了热空气幕送风温度的要求。热空气幕送风温度主要是根据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制订的。“高大的外门”系指可通行汽车和机车等的大门。

    3  本款规定了热空气幕出口风速的要求。热空气幕出口风速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人体的感受、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阻隔冷空气效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