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4.1.1 本条对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作出规定。
1 劳动轻度的分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执行。原规范中分为Ⅰ、Ⅱ、Ⅲ和Ⅳ级,也称为轻、中、重和极重级,为方便理解和使用,此处用轻、中、重和极重劳动表示。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从事轻劳动时,室内温度20℃左右比较适宜,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舒适性,并考虑工作强度不同时人体产热量的不同,来确定工业建筑工作地点室内的温度范围。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时,为降低供暖的成本,适当降低室内温度的要求,可以采取个体防护的措施。
3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如湿法冶炼车间,工艺要求室内设计温度为18℃。
4 体感温度和供暖方式有关,在相同的体感温度条件下,采用辐射供暖时可降低室内设计温度约2℃~3℃,辐射强度越大,可降低幅度越大。
5 室内防冻设计温度一般取5℃。
4.1.2 本条是关于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的规定。
本条对冬季室内最大允许风速的规定,主要针对设置热风供暖的建筑,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体产生直接吹风感,影响舒适性。
4.1.3 本条是关于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
1 对于设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参数首先应根据工艺的要求,并结合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温度基数,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另外,夏季室内温度基数过低,如20℃,室内外温差太大,人员普遍感到不舒适,温度基数提高一些,对改善人员的劳动卫生条件也是有好处的。
2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和辐射热等热环境条件的适应程度,并结合我国的经济情况和考虑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衣着情况等因素,本着保证工作人员的舒适性及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
4.1.4 本条是关于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温度的规定。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相关规定,在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根据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与工作地点的温度允许温差制订的。
4.1.5 本条规定了高湿房间对温度的限定,为新增条文。
由于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对人的热舒适性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对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作出规定。
4.1.6 本条是关于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隔热、降温措施的相关规定,为新增条文。
2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的室内热环境除了应满足本规范第4.1.4条和第4.1.5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款的要求,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3 对特殊高温作业区,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首先隔热,同时对室内温度作出规定。
4.1.7 本条规定了采用局部降温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风速。
局部降温送风系统是对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达不到卫生要求时采取有效的局部降温措施之一。采用局部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应保持的温度和风速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周围的辐射照度等因素相关。
表4.1.7中的热辐射照度系指1h内的平均值。
4.1.8 本条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工业建筑室内空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等卫生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以及其他单项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1.9 本条是关于工业建筑人员新风量的规定。
新风供给包括自然进风方式和机械送风方式。工业建筑用于消除余热、余湿、稀释有害气体、补充排风等的新风量往往较大,远大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工业建筑中的无窗房间。
工作场所中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根据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及时间、污染源及建筑物的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最小新风量首先要保证满足人员卫生要求,一般是用CO2浓度推算确定,还应考虑室内其他污染物等。设计时尚应满足国家现行专项标准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