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12.3      

12.3.1  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12.3.2  对本身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转速大于1500r/min时,可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12.3.3  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2  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运行工作荷载;

    3  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  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弹性隔振垫。

12.3.4  橡胶隔振器应避免太阳直接辐射或与油类接触。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入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  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

    3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4  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运行工作荷载;

    5  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应设置弹性隔振垫。

12.3.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加大隔振台座质量及尺寸:

    1  设备重心偏高时;

    2  设备重心偏离中心较大,且不易调整时;

    3  不符合严格隔振要求时。

12.3.6  冷(热)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具有消除水锤功能的止回阀。

12.3.7  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12.3.8  设置在楼板上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当设备振动影响范围内有防振要求严格的房间存在,且又不能通过调整相对位置而降低影响时,宜采用浮筑双隔振台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