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9.11  制冷和供热机房

9.11.1  制冷或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置控制值班室、维修间以及卫生间。

    2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层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必要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  机房应预留安装洞及运输通道。

    4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5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并应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6  机房内设置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当制冷机房冬季不使用时,应设值班供暖。

    7  控制室或值班室等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宜设空气调节。

9.11.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  应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  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9.11.4  直燃吸收式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单独设置机房;

    2  机房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3  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4  机房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5  机房不应设置吊顶;

    6  应合理布置烟道;

    7  机房通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1.1条第2款的要求,且送风系统风量宜可调节;

    8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