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制冷和供热机房
9.11.1 制冷或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置控制值班室、维修间以及卫生间。
2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层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必要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 机房应预留安装洞及运输通道。
4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5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并应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6 机房内设置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当制冷机房冬季不使用时,应设值班供暖。
7 控制室或值班室等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宜设空气调节。
9.11.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 应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 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9.11.4 直燃吸收式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单独设置机房;
2 机房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3 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4 机房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5 机房不应设置吊顶;
6 应合理布置烟道;
7 机房通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1.1条第2款的要求,且送风系统风量宜可调节;
8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