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9.9.1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冷水供回水温度,应根据空气处理工艺要求,并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确定。舒适性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度,应按制冷机组的能效高、循环泵的耗电输冷比低、输配冷损失小、末端需求适应性好等综合最佳,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供冷系统冷水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技术合理时宜增大供回水温差。
2 采用蓄冷装置的供冷系统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7.9条的相关规定。
3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负担显热的冷水机组的空调供水温度不宜低于16℃;当采用强制对流末端设备时,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5℃;采用辐射供冷末端设备时,供水温度应以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为原则确定,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2℃。
4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5.1条和第9.5.2条的相关规定。
9.9.2 空气调节热水供回水温度应根据空气处理工艺要求,加热盘管或冷热盘管对热媒的需求,以及热媒的种类和特性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系统采用冷热盘管处理空气时,供水温度宜为50℃~6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2 工艺性空调系统设专用加热盘管时,供水温度宜为70℃~13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热源服务范围内同时有供暖系统且条件允许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与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宜保持一致。
3 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热泵型机组供热水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机组高能效运行的需求。
9.9.3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当确需采用开式系统时,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流量的5%~10%确定。且在水系统停止运行时,应能容纳系统泄出的水,蓄水箱不得出现溢流现象。
9.9.4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厂区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可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9.9.5 直接供冷(热)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冷水机组允许、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冷源侧可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2 负荷侧应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3 各区域水温要求一致且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系统设计阻力不高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级泵系统;
4 各区域水温要求一致且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系统设计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宜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不应分区域集中设置;
5 各区域水温要求不一致或管路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系统设计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宜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按不同的区域分别设置;
6 二级泵仍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
9.9.6 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二级泵供回水总管之间设平衡管,平衡管管径不宜小于总供回水管管径;
2 按区域分别设置二级泵或多级泵时,应按服务区域的平面布置、系统的压力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设备的位置;
3 二级泵或多级泵均应采用变速泵。
9.9.7 直接供冷(热)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部分空调区或全部空调区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热)。二次侧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变流量系统设计;
2 各区域水温要求不一致或管路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分区域设置热交换器。
9.9.8 冷源侧定流量运行、负荷侧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水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进水或出水管道上宜设置电动或气动两通阀,并宜与冷水机组和水泵连锁。
2 空调末端装置应设置温控两通阀;
3 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调节阀或平衡管,旁通调节阀的设计流量宜取容量最大的单台冷水机组的额定流量。
9.9.9 冷源侧、负荷侧均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允许水流量变化范围大、适应冷水流量快速变化,且具有出水温度精确控制功能的冷水机组;
2 冷源侧循环泵应采用变速泵;
3 在供、回水总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调节阀,旁通调节阀的设计流量应取各台冷水机组允许最小流量中的最大值;
4 采用多台冷水机组时,应选择在设计流量下蒸发器水压降相同或接近的冷水机组。
9.9.10 冷热水循环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冷水循环泵的流量及扬程、台数、允许使用温度满足冬季设计工况及部分负荷工况的使用要求外,两管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2 冷源侧冷水循环泵的台数和流量宜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和流量相对应;
3 冷热水泵台数应按系统设计流量和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
4 严寒及寒冷地区,每个分区运行的热水泵少于3台时,应设1台备用泵。
9.9.11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9.9.12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设计补水量(小时流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9.9.13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当补水压力低于补水点压力时,应设置补水泵。空气调节补水泵的选择和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kPa~50kPa;
2 小时流量宜为补水量的5倍~10倍;
3 补水泵不宜少于2台。
9.9.14 当设置补水泵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箱;水箱的调节容积应按水源的供水能力、水处理设备的间断运行时间及补水泵稳定运行等因素确定。
9.9.15 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应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以上;
2 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压;
3 膨胀管上不宜设置阀门。设置阀门时,应采用有明显开关标志的阀门;
4 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能够回收。
9.9.16 当给水硬度不符合相应标准时,空气调节热水系统的补水宜进行水处理,并应符合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9.9.17 空调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2 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8.18条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规定。
9.9.18 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9.9.19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9.9.20 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气调节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2 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应有积水部位。
3 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4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当冷凝水管表面可能产生二次冷凝水且对使用房间可能造成影响时,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5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采取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6 冷凝水管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