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9.7  蓄冷、蓄热

9.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蓄冷:

    1  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空气调节冷负荷高峰与电网高峰时段重合,而采用蓄冷方式能做到错峰用电,从而节约运行费用时;

    2  空气调节冷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使用常规制冷会导致装机容量过大,而采用蓄冷方式能降低设备初投资时;

    3  对于改造工程,采取利用既有冷源、增加蓄冷装置的方式能取得较好的效益时;

    4  蓄冷装置能作为应急冷源使用时;

    5  电能的峰值供应量受到限制,以至于不采用蓄冷系统能源供应不能满足建筑空气调节的正常使用要求时。

9.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蓄热:

    1  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采用电制热方式时;

    2  利用太阳能集热技术供热时;

    3  其他采用蓄热技术能取得较好效益的场合。

9.7.3  蓄冷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一个蓄冷-释冷周期的逐时蓄冷量以及空调冷负荷,并应制订运行策略;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以及能耗分析。

    2  应根据典型日逐时空调冷负荷曲线、电网峰谷时段,以及电价、蓄冷空间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全负荷蓄冷或部分负荷蓄冷。

9.7.4  冰蓄冷系统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制冰时的蒸发温度应高于该浓度下溶液的凝固点,而溶液沸点应高于系统的最高温度;

    2  物理化学性能应稳定;

    3  比热应大,密度应小,黏度应低,导热应好;

    4  应无公害;

    5  价格应适中;

    6  载冷剂中应添加缓蚀剂和防泡沫剂。

9.7.5  当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为冰蓄冷系统载冷剂时,载冷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闭式系统,应配置溶液膨胀箱和补液设备。

    2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先按冷水管道进行水力计算,再加以修正后确定。25%浓度的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在管内的压力损失修正系数应为1.2~1.3,流量修正系数应为1.07~1.08。

    3  应使用耐腐蚀管道,不应选用镀锌钢管。

    4  空气调节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直接进入空气调节系统供冷;当空气调节水系统规模大、工作压力较高时,宜通过板式换热器向空气调节系统供冷。

    5  管路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  多台蓄冷装置并联时,宜采用同程连接;当不能实现时,宜在每台蓄冷装置的入口处安装流量平衡阀。

    7  管路系统中所有手动和电动阀均应保证其动作灵活而且严密性好,不应出现外泄漏和内泄漏。

    8  蓄冰装置供冷、制冷机供冷、制冷机与蓄冰装置联合供冷应通过阀门切换实现。

9.7.6  蓄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在电网低谷时段内能完成全部预定蓄冷量的蓄存。

    2  蓄冰装置释冷速率应满足供冷需求,冷水温度宜稳定。

9.7.7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宜按本规范附录L计算确定。

9.7.8  在蓄冰时段内有供冷需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措施:

    1  当供冷负荷小于蓄冷速率的15%时,可在蓄冷的同时取冷;

    2  当供冷负荷大于或等于蓄冷速率的15%时,宜另设制冷机供冷。

9.7.9  蓄冰系统供水温度及供回水温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融冰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

    2  外融冰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8℃;

    3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冷水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4  区域供冷空调系统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9℃。

9.7.10  共晶盐材料蓄冷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装置的蓄冷速率应保证在允许的时段内能充分蓄冷,制冷机工作温度的降低应控制在整个系统具有经济性的范围内;

    2  释冷速率与出水温度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的用冷要求;

    3  共晶盐相变材料应选用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且相变潜热量大、无毒、价格适中的材料。

9.7.11  水蓄冷蓄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

    2  水池容积不宜小于100m3,水池深度宜加深;

    3  开式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9.7.12  消防水池不得兼作蓄热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