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应满足人体舒适、健康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
8.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计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生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的要求时;
2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3 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4 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时;
5 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8.1.3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8.1.4 工业建筑的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生产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空气调节方式。大面积厂房不同区域有不同温、湿度要求时,宜采用分区空气调节方式。
8.1.5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 当工艺无要求时,有外围护结构的空气调节区宜维持5Pa~10Pa的正压;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
8.1.6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8.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8.1.7所规定的数值,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表8.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K限值[W/(m2·℃)]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相关数值仅适用于相邻空气调节区的温差大于3℃时。
8.1.8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8.1.8的规定。
表8.1.8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
8.1.9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8.1.9的规定。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区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表8.1.9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注: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采用南向。
8.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空气调节区,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8.1.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等于±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等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8.1.12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8.1.12的规定。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表8.1.12 门和门斗
8.1.13 以消除余热、余湿为主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可变新风比,且应配备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设施。
8.1.14 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的工业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宜通过全年综合能耗分析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方案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