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电热供暖
5.7.1 电供暖散热器的形式、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定。
5.7.2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的相关规定。
5.7.3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额定电压300/500V生活设施加热和防结冰用加热电缆》GB/T 20841和《低温辐射电热膜》JG/T 286的有关安全的规定。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5.7.5 采用低温加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加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电缆布置时应避开无支腿家具占压区域,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应采取散热措施,且加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应大于10W/m。
5.7.6 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功率应满足房间所需散热量的要求。在顶棚上布置电热膜时,应为灯具、烟感器、消防喷头、风口、音响等留出安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