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供 暖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有余热可供利用或经济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当室内温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供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5.1.5 位于集中供暖区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5.1.6 除外窗、阳台门和天窗外,设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不得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值:
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节和表5.1.6-1采用;
te——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1.6-2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5.1.6-3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5.1.6-4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5.1.6-5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5.1.6-5采用;
k——最小传热阻修正系数,砖石墙体取0.95,外门取0.60,其他取1。
表5.1.6-1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注:tn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td为屋顶下的温度(℃),tg为工作地点温度(℃),tnp为室内平均温度(℃),△th为温度梯度(℃/m),H为房间高度(m)。
表5.1.6-2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e(℃)
注:twn和te,min分别为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量低日平均温度(℃)。
表5.1.6-3 温差修正系数α
表5.1.6-4 允许温差△ty值(℃)
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5.1.6-6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供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3 tn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t1为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5.1.6-5 内表面换热系数αn和换热阻值Rn
注:h为肋高(m),s为肋间净距(m)。
表5.1.6-6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
5.1.7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只有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2 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物可采用蒸汽作热媒,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3 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热水辐射供暖系统的热媒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