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抽检项目两类。常规项目应至少包括: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和pH值,且应按批检验。抽检项目应至少包括:干密度、隔热效率偏差、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且应在每季度或每生产500t(P类)、1000t(F类)产品(先到为准)之内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1.5、5.2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批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为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出厂检验样品应分别从不少于200kg(P类)、500kg(F类)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0kg(P类)、100kg(F类)。

    型式检验样品应分别从不少于1000kg(P类)、3000kg(F类)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00kg(P类)、500kg(F类)。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的常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常规项目发现有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抽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可正常出厂;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合格的,产品可继续生产销售;复验仍不合格的,产品停产整改。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检验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2;

    c)B+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