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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 ?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 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 : 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 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 :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    《 (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 , 》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 》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 :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