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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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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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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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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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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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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
》 :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
《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
》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
《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 ?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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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 ? (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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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 ,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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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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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
》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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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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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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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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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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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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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 ?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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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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