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 《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 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 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 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 :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 :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   《 ,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 ,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 (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 ,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 》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 》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 ,。 《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 , : ,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 :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