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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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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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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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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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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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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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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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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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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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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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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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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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 ?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 》(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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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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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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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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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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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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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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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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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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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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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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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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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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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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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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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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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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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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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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