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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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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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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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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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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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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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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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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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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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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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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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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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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 ?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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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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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 》 (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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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 :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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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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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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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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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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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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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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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 :。。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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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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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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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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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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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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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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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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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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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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