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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 》 ,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 , : ,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 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 ,。 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 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 , ,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 : ,。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   《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  :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     (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 :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