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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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 年11 !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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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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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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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 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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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 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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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 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 【能工作需要编制节】 ,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 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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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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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 :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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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省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以上【不足:。10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 吨(不含2000! 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具体监》察,工作分别由省、市】。及县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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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组?织实施监察
】 ?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 (二《)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和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 (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合理》用能评估和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 : (四)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 》(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 (六)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 (七)》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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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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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普—及宣传节能知识向】用能单位《提供先进节能信【。息和技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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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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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 《 (二)《根据: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实施违法用能行为】的;
】 (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察的;—
: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事先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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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监察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 (二)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四)要求【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对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用能单位有权拒!绝
】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伪造、?。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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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或者用—能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发【现用能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 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通报用能》单位: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察》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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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监察不合格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用能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 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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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等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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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监察意?见书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督促用能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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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工作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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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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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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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聘任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泄!露用能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 (三)违法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
《 , , (四)—。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
】 :。(五)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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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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