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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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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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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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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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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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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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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