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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   《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 《 第《八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