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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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 ,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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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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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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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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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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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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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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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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