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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 ,。    》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 》 第八《条 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 ,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