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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