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