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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