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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