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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