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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