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