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项目【时,承,。诺配套的资金—不予落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调减或者终止—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从事其【他活动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挪用和】侵占: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未经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备案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安【全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村【能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