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 年1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6 月16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