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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 元以上《30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供水】水压达?不到最低服》务,水压的;(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 】。元以:上30 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除下!列第(二《)项:行,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5000 元以】。上,30 ?0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供水量;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其供水《(一)未经》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三)擅自转】让,用水计划指标—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五)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而》未进行测《试的 》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