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5日施》行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对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承担检查》。、治理、消除隐患等!。责任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设置于【房屋的广告牌匾、】通讯等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在其设施设》备可能或者已—。经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对房屋进行整修【、加固的责任;【设施设备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施设备?。的所:有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承重【墙体上开挖壁柜、洞!口的;
(二)在】。基础、楼面、—屋面板上开设—洞口的;
(三【)拆除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的;
《(四)改变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
(!五)拆除剪力墙【或者改变剪》力墙截面《尺寸的;
(六)其!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第七条 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楼—板上增设水池的;】
(二)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
(三【。)其他超《。过设计规范规定增】加房屋荷载》的
第八条 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的!;,
(二)《在房:屋屋面、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的;
(》三)建造地》下室、地《下蓄水池的;
(】四)其他《。安装设施《和设备等影》响,房屋安全的
第九】条 :。申请房屋拆改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建?造地下室等》增加使用面积—、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房屋》拆改质?量验收相《。关资料包《括
(一《)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认定材料;【。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
:(三)申请人的认】定书
第十一条【。 因施工、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周围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施工【地,点与房?屋之间距离为开【。挖深度二倍范围以】。内的;
(二)施】工、生?产经营活动震动烈度!达,到三度以上时—震源距离《房屋五十米范围以】内的
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年限执行!。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
(:二)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三)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百年
第十》三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形危及—使,。用安:全的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
(二)—。基础开裂破》损的;
(三)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
(四【)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
(五)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
(【。六)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的
第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年限为
(一)【。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各类洗浴、室内公】。共游泳?场馆:等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三《)发生过拆改—行为的公共场—所每二?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危险—房屋通知书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迁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接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及时迁出
—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治理《时设置?于危险房屋的—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房屋安全管—。理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危及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责:。。任人: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